返還價金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簡字,104年度,232號
TTEV,104,東簡,232,2015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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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東簡字第2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宜榮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余中興 
      江金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4年
12月2日本院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
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趙彥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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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