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東調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再宸生即林.
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送達於他 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其中相對人即共有 人宋麗娟已為遷出國外之登記,有相對人宋麗娟之戶籍謄本 附卷可參。是以送達相對人之一宋麗娟之通知書,依法應於 國外為送達或公示送達,又本件為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之事 件,需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始得成立調解,現公同共有人中 之宋麗娟應於國外為送達或為公示送達,則聲請人顯然無法 達成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分割分案之可能,顯為無法調解,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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