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簡字,103年度,336號
TTEV,103,東簡,336,20151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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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東簡字第3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宗沛 
      賓江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
11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164 元,應徵上訴審裁
判費4,6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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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