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212號
原 告 永誠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述廉
訴訟代理人 胡倧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子超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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