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4年度,209號
TNEV,104,南簡補,209,2015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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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209號
原   告 李佩圜
被   告 盧進財
被   告 盧永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進財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就土地之應有部分價值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7,9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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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