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203號
104年度南救字第26號
原 告 羅淑枝
輔 助 人 石尚以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扶助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聖文律師
被 告 羅桂峰
羅桂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一部或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而原告起訴時 ,被告羅桂峰及羅桂川之住所地分別位於高雄市○○區○○ 路00號及高雄市○○區○○街00巷0號,有原告所提出被告 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是本院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依職權以裁定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之管轄法院。
三、另本案應移轉管轄,已如前述,是原告於起訴時另就本案聲 請訴訟救助事件(104年度南救字第26號),亦應移由本案 訴訟管轄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併審酌,附此敘明。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