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4年度,189號
TNEV,104,南簡補,189,2015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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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189號
原   告 驊茂工程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素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請求債
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9,92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設臺南市○○區○○
路○段000號)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
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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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驊茂工程整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整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