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178號
原 告 李漢添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黃信豪律師
楊家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千花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