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4年度,1556號
TNEV,104,南簡,1556,2015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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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55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一、原告與與被告何林秀英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何林秀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壹萬捌仟捌佰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叁佰貳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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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