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55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一、原告與與被告何林秀英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何林秀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壹萬捌仟捌佰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叁佰貳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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