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4年度,1492號
TNEV,104,南簡,1492,2015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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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492號
原   告 典康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祥晃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唐邑精密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唐邑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9,820元,應繳裁判費9,4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97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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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唐邑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典康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