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450號
原 告 李玉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岳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7,23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676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176元。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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