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4年度,1421號
TNEV,104,南簡,1421,2015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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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421號
原   告 臺南市新營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柯堂能
訴訟代理人 方怡雅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啓明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吉啓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83
8元,應繳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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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