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4年度,1409號
TNEV,104,南簡,1409,2015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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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409號
原   告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被   告 鄧立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嘉義縣太保市太保36之87號,有被告個 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兩 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是本院依前揭法條之規定,爰依職權以裁 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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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