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307號
原 告 林麗雪
被 告 黃葉美秀即崧秀景觀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 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
二、本件原告為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 並經本院核發104年度司促字第14914號支付命令在案。嗣因 被告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依法應徵收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1月19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簡易庭詢問檢答 表附卷可稽。是以,本件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