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4年度,1136號
TNEV,104,南簡,1136,2015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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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南簡字第1136號
原   告 陳走
訴訟代理人 邱偉民律師
被   告 郭三寶
      陳家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郭三寶陳家文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陳家文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郭三寶陳家文連帶負擔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餘由被告陳家文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郭 三寶、陳家文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6計算之利息。嗣於本件訴訟進行中,原告變更及追加聲 明,請求:(一)被告郭三寶陳家文應連帶給付原告2,000, 000元,及自民事訴之追加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二)被告陳家文應給 付原告296,500元,及自民事訴之追加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1 4、27頁),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合先敘明。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持有被告郭三寶陳家文共同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 乙紙(下稱系爭本票),並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原告 向被告郭三寶陳家文為付款提示、追索,均未獲付款,而



被告二人既為系爭本票之共同發票人,自應就系爭本票負連 帶清償責任。又原告持有訴外人崛宏有限公司為發票人、被 告陳家文為背書人之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乙紙(下稱系爭支 票),經原告屆期提示系爭支票,卻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 戶而遭退票,被告陳家文既為系爭支票之背書人,自應就系 爭支票負清償責任。嗣經原告多次向被告二人催討,均未獲 償付。為此,原告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二)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 名者,應連帶負責;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 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 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 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 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票 據法第5條、第144條準用同法第85條第1項、第96條第1項、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 提出系爭本票、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是本院依 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 ,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郭三寶陳家文應連 帶給付原告2,000,000元,及自民事訴之追加聲請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104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被告陳家文應給付原告296,500元,及自民事 訴之追加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五、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 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 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 訴為有理由,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為23,770元,應由被 告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 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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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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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 發 票 人 │票據號碼│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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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2年7月10日│2,000,000元 │ 無 │郭三寶陳家文│4907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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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
│編號│發票人 │背書人│票面金額 │發票日期 │退票日 │ 票據號碼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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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崛宏有限公司陳家文│296,500元 │104年9月11日│104年9月11日│ YX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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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崛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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