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4年度,801號
TNEV,104,南小,801,2015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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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8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有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美素楊建弘黃燕玲劉价耕間因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11月24日第一
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5,1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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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