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南小字第1373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莊明哲
被 告 林同川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南小字第1373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下午2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記官 羅振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柒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貳拾柒元自民國94年12月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929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羅振仁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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