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4年度,1048號
TNEV,104,南小,1048,20151222,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1048號
上 訴 人 蔡恒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宮廷大內社區管理委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588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