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4年度,1009號
TPEV,104,北補,1009,2015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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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1009號
原   告 郭道珮
上列原告與被告詳見成股104年度偵字第20349號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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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