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聲字,104年度,203號
TPEV,104,北簡聲,203,2015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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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聲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劉仲希
相 對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25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關於「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86676號清償債務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86676號清償債務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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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