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更(一)字,104年度,8號
TPEV,104,北簡更(一),8,20151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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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更(一)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傑森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穎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燕雪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4 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
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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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傑森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