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4年度,9807號
TPEV,104,北簡,9807,2015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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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98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羅孟麟即博士美牙醫診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福媒體有限公司劉奕廷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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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福媒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