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9203號原 告 林麗華訴訟代理人 侯嘉妮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訴訟代理人 周季楓 陳奕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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