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962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社團法人台灣優質生命協會
法定代理人 巴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0,269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