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4年度,8949號
TPEV,104,北簡,8949,20151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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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9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士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怡筑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 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萬3,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如數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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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