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4年度,7762號
TPEV,104,北簡,7762,2015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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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762號
原   告 怡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育銘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佳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荃能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
,查原告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2年12月10日具狀追加訴之聲明
第1項請求被告返還車輛4輛,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共計
新臺幣6,018,79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60,598元,扣除原告原繳納之新臺幣37,333元,尚需補繳
新臺幣23,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附表:
一、訴之聲明第一項:
  335,780元+335,780元+839,418元+839,418元=2,350,396
  元。
二、訴之聲明第二項:3,668,400元。
三、合計:2,350,396元+3,668,400元=6,018,7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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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荃能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怡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