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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4年度,6927號
TPEV,104,北簡,6927,20151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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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69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和旺金三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沈佩精
訴訟代理人 徐建臺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訴訟代理人 陳怡錚律師
      呂彗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
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4 年11月6 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 4 年11月9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 補繳裁判費,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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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