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6045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蘇育萱
複 代理人 王世堃
被 告 新北市立育林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美
訴訟代理人 黃文承律師
李承志律師
被 告 張光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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