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4年度,5965號
TPEV,104,北簡,5965,2015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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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965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蘇育萱
被   告 大華公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維緒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參 加 人 廣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仇培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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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華公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