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4年度,14067號
TPEV,104,北簡,14067,2015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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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4067號
原   告 陳旭倫
被   告 黃海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海童住所地在新北市樹林區,有被告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即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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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