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4年度,13738號
TPEV,104,北簡,13738,2015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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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3738號
原   告 龍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緣
被   告 璞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德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9日 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 年月10日送達於原告所指定之送達代收人處所,由德倫聯合 律師事務所之徐珊琳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詢問簡 答表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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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璞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