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25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楊珠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零壹佰捌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楊珠麗於民國94年2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
自民國106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8月5日止
未受償之循環利息895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00元。已結
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
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
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
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
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
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
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
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
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二)緣相對人楊珠麗於民國105年3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
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
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06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8月5
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224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661
3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
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
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
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
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
,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
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7255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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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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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楊珠麗 431│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259元 │0000000000│08月06日起 │ │點七九 │
│ │ │10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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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楊珠麗 431│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46393 │0000000000│08月06日起 │ │點二九 │
│ │元 │10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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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楊珠麗 463│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405498│0000000000│08月06日起 │ │九九 │
│ │元 │69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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