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4年度,12203號
TPEV,104,北簡,12203,20151225,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2203號
聲 請 人
即 抗告人 愿彬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愿彬
訴訟代理人 陳君瑋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宏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
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本院移轉管轄之裁定
,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1/1頁


參考資料
愿彬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