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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4年度,12091號
TPEV,104,北簡,12091,20151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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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2091號
原   告 姜柏宇
被   告 耀妍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飛享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璟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 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聲明異議, 而視為起訴,應補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4年10 月30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 ,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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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耀妍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飛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