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16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益行銷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 14萬4,
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扣除已繳之裁判費 2,168
元,應補繳157 元( 計算式:2,325 元- 2,168 元=157 元) ,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
(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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