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0993號
原 告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訴訟代理人 朱禹柔
蔡俊慶
被 告 葉光明
葉光賢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彥峯律師
被 告 葉光復
葉新福
葉天萍
葉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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