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建簡字第32號
原 告 群義歐化廚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順
訴訟代理人 王寶蒞律師
林明忠律師
被 告 大紀元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彥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克盛律師
盧駿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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