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3276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俊強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俊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美瑩
被 告 葉于皓即寰宇廣告整合行銷實業社(原名鴻貿光電
貿易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萬叁仟陸佰貳拾
柒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附表:
61,425元+12,202元=73,6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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