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4年度,2335號
TPEV,104,北小,2335,20151215,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2335號
上 訴 人 張秀葉 
      中華愛國同心會
法定代理人 周慶峻 
被 上訴人 蕭櫻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
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