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簡字,104年度,70號
TPEV,104,北勞簡,70,20151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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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簡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宛妤何柏諭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7,86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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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