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0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廣欣電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敬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虹宇測試設備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叁拾萬柒仟貳佰元,應徵裁判費肆仟玖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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