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北簡易庭(刑事),北秩字,104年度,116號
TPEM,104,北秩,116,2015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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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4年度北秩字第11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蘇銘正 
被移送人  陳弘凱 
被移送人  房立勳 
被移送人  隋孟澈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4年11月30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銘正陳弘凱房立勳隋孟澈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1)時間:民國104年11月22日4時19分。 (2)地點:臺北市○○區○○路00號前。 (3)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1)被移送人於警詢之自白。
(2)被移送人相互間對其他被移送人參與鬥毆之證述。 (3)經警當場查獲。
(4)蘇銘正陳弘凱之診斷證明書可資佐證。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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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