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1號
原 告 蔡文賓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代 表 人 呂建德
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太平區公所
代 表 人 陳小菲
訴訟代理人 劉佳穎
顏玉茹
李淑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性騷擾防治法事件,原告不服臺中市政府中華民國
104年4月17日府授法訴字第1040037932號訴願決定及公務人員保
障暨培訓委員會104年4月21日104公審決字第0087號復審決定,
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5年1月1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張 升 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 逸 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