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中調字第516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孫寶珠等人間確認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
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係主張相對人等人間就門牌號碼為臺 中市○○區○○路000巷00號建物等不動產所為之買賣行為 ,恐係脫產行為,為此請求命相對人提出買賣價金及資金流 向以釐清交易情形等語。核聲請人所主張之法律關係性質屬 確認之訴,惟確認之訴須以訴訟形式為之,經法院以確認判 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此確認 之訴無由當事人以相互讓步之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是本 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之 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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