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中調字第4949號
聲 請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玉蓮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法定之必備程式。次 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劉玉蓮、陳○○應將坐 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等,於民國101年6月1 3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 登記為相對人劉玉蓮所有等語。惟本件聲請人未載明相對人 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且調解之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 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 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 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 ,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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