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契約無效
臺中簡易庭(民事),司中調字,104年度,4821號
TCEV,104,司中調,4821,2015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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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中調字第482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基明等人間因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聲
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林基明等人間就臺中 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坐落其上門牌 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之8七樓建物之買賣契 約暨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因相對人間通謀為虛偽意 思表示而無效,以保全聲請人對相對人林基明之債權。核其 法律關係性質屬確認之訴,惟確認之訴須以訴訟形式為之, 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始能發生確認 之效力,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 ,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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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