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中調字第4548號
聲 請 人 楊宥珊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志健間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 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 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 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 文,此為法定之必備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賠償金額為200,000元,依上開 規定,應徵收之調解聲請費用為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17日發函命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㈠調解 聲請費用壹仟元整。㈡相對人劉志健最新戶籍謄本。」,該 函已於同年11月21日送達予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 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 卷可查,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吳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