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4年度,2843號
TCEV,104,中補,2843,2015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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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843號
原   告 辰亞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宏仁
訴訟代理人 蔡坤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阜宣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
38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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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辰亞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阜宣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