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832號
原 告 仲樺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廷安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
產署中區分署即蔡瑞麟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3078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
6,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6,0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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