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4年度,2779號
TCEV,104,中補,2779,2015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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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779號
原   告 黃豊益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鈞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載明提起本件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
  關係、條文等),併提出供釋明用之證據(例如:原告受損
  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車輛修理費之估價單及統一發票、營
  業損失之計算方式及相關證據),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
  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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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